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印發(fā)〈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中發(fā)〔2016〕36號)精神,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是指縣以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委員會委員,黨組(黨委)成員,以及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干部。
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的黨組(黨委)成員,執(zhí)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發(fā)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jiān)督、依靠領導班子自身力量解決矛盾和問題的重要方式。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對于新形勢下加強和規(guī)范黨內政治生活,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xiàn)黨的正確領導,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tǒng)一,引導黨員領導干部旗幟鮮明講政治,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始終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具有重要作用。
黨員領導干部還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過好雙重組織生活。
第四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貫徹整風精神,充分發(fā)揚民主,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zhàn)斗性。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達到統(tǒng)一思想、增進團結、互相監(jiān)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shù)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條 領導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出現(xiàn)重大決策失誤或者對突發(fā)事件處置失當,經紀律檢查、巡視和審計發(fā)現(xiàn)重要問題,以及發(fā)生違紀違法案件等情況的,應當專門召開民主生活會,及時剖析整改。
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分會前準備、會議召開、會后整改三個階段。具體包括:確定主題與制定方案、組織學習、征求并反饋意見、開展談心談話、撰寫發(fā)言提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制定整改措施、通報會議召開情況等主要環(huán)節(jié)。
第二章 會前準備
第八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一般由上級黨組織統(tǒng)一確定,或者由領導班子根據自身建設實際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第九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應當由組織部門會同紀律檢查機關、黨委辦公室(廳)、機關黨組織制定會議方案,提前15日報上級黨組織審核。
第十條 根據上級黨組織要求和民主生活會主題,民主生活會前要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黨章黨規(guī)和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以及有關文件資料,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標準要求,為對照檢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奠定思想基礎。學習采取個人自學與集中學習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前應當廣泛征求意見,由黨委(黨組)或者委托組織部門、機關黨組織,通過“大走訪、大落實”、個別訪談、設置意見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廣泛征求黨員、干部群眾以及各有關地方和單位、服務聯(lián)系對象的意見建議。征求意見建議匯總梳理后,應如實向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反饋,并報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
上級黨組織要事先有組織地收集、掌握有關情況,對需要在民主生活會上說明或檢查的問題,在會前同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涉及領導班子的應向全體成員通報;涉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由班子主要負責人反饋給領導班子成員本人。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就反映本人的有關問題,向組織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民主生活會前應廣泛開展談心談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同領導班子的每個成員分別談心,對其一年來的思想和工作等情況作出適當評價,肯定成績,同時著重指出存在的問題;涉及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一些問題,要做好思想溝通工作。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互相談心談話,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并與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談心,也應當接受黨員、干部約談。
上級黨組織領導同志在所聯(lián)系的單位召開民主生活會前,要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了解他們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并對他們的學習、工作以及思想作風建設提出要求。
第十三條 根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群眾所提意見和上級黨組織所指出的問題,認真撰寫領導班子對照檢查材料和個人發(fā)言提綱,查擺問題,進行黨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個人發(fā)言提綱應當自己動手撰寫,并按規(guī)定說明個人有關事項。本人認為不適合寫入發(fā)言提綱的問題,可以另寫專題材料,交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上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對每個成員的發(fā)言提綱進行審核把關。
第十四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應提前10日通知領導班子每位成員。沒有特殊原因,領導班子成員不得缺席民主生活會。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民主生活會的,會前要向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說明原因,并嚴格履行請假手續(xù)。
第十五條 民主生活會列席人員,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會議內容確定。列席人員可以發(fā)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者建議。
第三章 民主生活會的召開
第十六條 民主生活會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笊弦淮蚊裰魃顣拇胧┞鋵嵡闆r和本次民主生活會征求意見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作對照檢查。
(三)領導班子成員逐一進行對照檢查,作自我批評,其他成員對其提出批評意見。
?。ㄋ模┲饕撠熑丝偨Y會議情況,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員應當提交書面發(fā)言材料。會后,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十七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圍繞主題,就以下基本內容進行對照檢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遵守黨章,堅定理想信念,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zhí)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維護黨中央權威的情況。
(二)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堅持正確用人導向,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
?。ㄈ┱_行使權力,履職盡責、積極作為,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反對特權、秉公用權的情況。
?。ㄋ模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艱苦奮斗,清正廉潔,遵紀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情況。
?。ㄎ澹﹫?zhí)行黨的群眾路線,站穩(wěn)人民立場,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情況。
?。┞男腥鎻膰乐吸h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受到誡勉談話、接受談話函詢的,應當說明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直面問題,領導干部應當在會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自我批評應當聯(lián)系實際、針對問題、觸及思想,相互批評應當開誠布公指出問題,防止只談工作不談思想、只講成績不講問題、只講集體不講個人、只談自己不談別人的現(xiàn)象,不能以工作建議代替批評意見。對待批評應當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搞無原則紛爭,不搞一團和氣。對意見較集中或重大的問題,必須詳細說明,不能回避。把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嚴重違紀違法干部懺悔錄作為反面教材,聯(lián)系實際加強剖析。
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具體意見,不得隨意散布。
第四章 會后整改
第十九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切實解決問題,對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逐個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目標、完成時限,報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對群眾反映強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整治。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的違紀問題,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民主生活會結束后15日內,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報上級黨組織,并報送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征求意見的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和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召開情況應當向下級黨組織或者本單位通報。通報內容主要包括: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參會人員、主題、查找出的主要問題、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等。對于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的整改措施,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適時對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調研,并反饋和通報情況,推動各項整改任務落到實處、收到實效,防止重查輕改、查而不改。
第二十三條 在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重要問題,黨組織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規(guī)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民主生活會后,要做好相關材料的處置工作,及時歸卷存檔。主要包括:會議方案、會議通知、群眾意見、會議發(fā)言原始記錄、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會主要問題整改情況的通報、民主生活會綜合情況報告等。
第五章 組織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省委常委會帶頭開好民主生活會。各級黨委(黨組)履行組織開好民主生活會的領導責任。上級黨組織應當通過派出督導組、派人列席等方式,對下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具體工作由組織部門會同紀律檢查機關負責。對問題突出的領導班子,上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過問,派出得力的負責人列席民主生活會,嚴肅指出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切實幫助解決。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對同級直屬機關召開的民主生活會的督促檢查和指導。省委主要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市廳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六條 上級黨組織要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上級黨組織負責人,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隨機參加一定數(shù)量的下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進行指導,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派人列席下一級各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七條 市廳級單位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紀委機關形成綜合報告,報省委。
第二十八條 執(zhí)行民主生活會制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考核內容,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guī)定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應當嚴肅指出、限期整改,對走過場的責令重新召開,并在一定范圍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干部,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yè)黨組織、高校科研院所黨組織、鄉(xiāng)鎮(zhèn)黨委等基層黨組織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省委辦公廳印發(fā)的《江蘇省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民主生活會流程圖